“法律卫士,社会良心”|邵曼琪律师获赠当事人锦旗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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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曼琪律师获赠当事人锦旗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9日早上,当事人杨某美骑两轮自行车行驶至仙桃市钱沟南路新城一号门前路段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美受伤。


后交警经现场勘查表明:小型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小型客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美无责任。



一、关于医疗费发票的争议

争议:

  1. 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医疗费票据,住院期间、出院后包括买药、拍片等各项票据,是否用于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治疗。


  2. 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项下肢静脉血栓,认为是原始疾病,应当扣减相关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对方提出的异议,并且医疗费票据种类繁杂、数量多,邵曼琪律师整理了当事人在仙桃、武汉两次治疗的每一项费用。主要包括救护车费、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案件审理中不仅需要耐心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姓名是否准确、和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更要认真计算数额,甚至每一张票据的实际明细。通过这样细致的工作方式,保证了当事人杨某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应得的赔偿和权益。



二、关于调解进度的拖延

因当事人杨某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对方保险公司想再次上诉,以此来拖延赔偿时间。


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坚持《民事诉讼诉法》“自愿”、“合法”的原则,邵曼琪律师极力与对方沟通协商,高效率的解决实质问题,避免时间周期过长的法律程序,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当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人民法院并能快速的制作调解书,《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你不仅人漂亮,还这么优秀”。对方对于她因此次受伤而付出的医疗费用提成争议并且要求鉴定,杨某美认为对方如此对待一位弱者,这样的行为让她感到委屈。也是邵曼琪律师的辛苦工作为她争取了权益,当事人杨某美对调解金额非常满意,同时也对邵曼琪律师亲力亲为的行为表示感谢与赞许。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这也是邵曼琪律师的执业理念。切实履行律师义务,切实践行社会责任,崇尚律师职业操守,恪守律师职业纪律,勤勉尽责,诚信敬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律师简介:邵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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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曼琪


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邵曼琪,法学学士,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工伤案件等。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为人亲和热情,先后成功办理了多起婚姻、人损、劳动纠纷类案件。


咨询电话/0716-8855828

网站/www.sanguanbi.com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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