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笔案例|保险公司不认伤残最后成功执行和解,获赔38万

2023-05-17
2021年08月11日10时05分,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当行驶至夹竹园镇土管所路口路段转弯时,因观察不力,与当事人何某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挂,造成何某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儿子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我单位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因当事人年事已高,我单位工作人员本着担忧的心情前往医院看望,了解相关伤情后也与当事人儿子沟通相关处理方案。

待当事人平安出院后,我单位委派赵欣律师代理原告何某香诉被告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何某香共住院113天,于2021年12月2日出院。结合原告伤情,赵欣律师带其前往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2022年3月21日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同年3月31日起诉至公安县人民法院,诉请金额为470802.56元。公安县人民法院发送传票于2022年5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因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开庭时间推迟到8月9日。

本案争议:因原告自身存在疾病,保险公司提出伤残鉴定及参与度鉴定。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原告何某香伤残等级为八级,与交通事故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评定其外伤参与度为56%-95%,建议为75%,根据重新鉴定等级,我方变更诉请为441004.0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的所有赔偿项目都应按照75%来确定损失。庭审的争议焦点也为原告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以及在重新鉴定中原告外伤参与度建议为75%,是否应当按照该参与度计算。对此,我方在辩论期间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称对于参与度,原告虽然自身存在疾病,但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且与损害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全部承担。

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同样采纳了该意见。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本案的原告不承担责任。即事故发生系被告赵某观察不力导致,且原告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判决对重新鉴定中原告外伤参与度建议为75%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全部损失均应按照该参与度计算的意见也不予采纳。最终为原告争取到了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赔偿。






与保险公司执行和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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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又提出护理期部分存疑,因当事人考虑避免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后诉讼周期过长,我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协助其与保险公司执行和解。不论是诉讼体验,还是赔偿结果,当事人都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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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欣

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交流一年,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离婚纠纷。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她以“人民律师为人民”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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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16-88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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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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